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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制之能独治也”
2025-04-14《北京日报》

作者:刘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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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是贞观初年魏征、虞世南、褚遂良等受命于唐太宗李世民,从先前历代帝王治国资政的史料中撷取有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要而成的一部匡政巨著。

《群书治要·孙卿子》提出: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始端、凭依,而君子是法制的本源。所以有了贤人君子,法律即使简略,也会使国家普遍得到治理;如果没有贤人君子,法律即使很完备,也会使国家混乱。所以圣明的君主迫切希望得到治国的贤才君子,得到了这样的人,自身就可以很安逸,而国家也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功绩伟大而名声美好。如果不能得到治国的人才,就会自身劳苦而国家混乱,功业败坏而声名狼藉。《群书治要·傅子》指出:“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这说明贤明的领导者必须通过推行好的制度,才能达到社会安定。但并不是只有好的制度就能大治,还必须有贤能的人去推行善政。可见,要实现大治,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不能仅关注法律监督机制等外在的制度设计而忽视道德自律

忽视了圣贤教育的制度改革,无法挽救因为人的良心泯灭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反而还会出现《群书治要·汉书》所说的:“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以薪救火。”意思是说:法律一出来,奸诈就生起;命令一颁布,欺诈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就像扬汤止沸,以薪救火一样,不仅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反而还使它愈演愈坏。

如果仅仅重视法制监督机制的健全,仅仅关注法律监督机制等外在的制度设计而忽视了道德的自律,会导致以下结果:

其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即人们因为惧怕刑法的处罚免于作恶,但是没有羞耻心,甚至还以作恶后能想方设法地免于刑法的处罚而沾沾自喜,自以为聪明。这表现为法律管辖之外的“反社会行为”。

其二,“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即法律条款越来越严密具体,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违法乱纪的人却依然众多。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可以把犯罪的人关进监狱,但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缺乏伦理道德的教育,服刑人员在监狱里学到的反而是更加狡诈的作案方式,一旦被释放出来,仍然会危害社会。《群书治要·袁子正书》说:如果不能制止人们作恶的心,即使是每一天都以刀锯在外面执行死刑、惩罚犯人,也不能制止作奸犯科的事情发生。这就如高科技手段在协助破案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人们并没有因为破案手段的提高而免于犯罪。

其三,不能培养出品德高尚的圣贤君子。《群书治要·盐铁论》提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群书治要·淮南子》也说,靠法律和制度建设可以把不孝的人判处死刑,但是不能够使人们成为孔子、墨子那样有德行、有孝心的人;法律也能够对窃贼施以刑法的制裁,但是不能使人成为伯夷那样廉洁、有志气的人。孔子教育的徒弟有三千多人,每一个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尊敬长辈,言为世则,行为世法,一言一行,都能成为世间的表率,是依靠教育所成就的。

其四,“刑罚积而民怨背”。《汉书》中说:用礼义治国者,积累的就是礼义;用刑罚治理国家者,积累的就是刑罚。刑罚用多了人民就怨恨背叛,礼义积多了人民就和睦亲爱。本来世代君主想让人民德行美好的意愿是相同的,但用以使人民德行美好的办法却不同。有的是用道德教化来引导,有的是用法令来驱使。用道德教化引导,德教和谐时人民的精神状态就表现出欢乐;用法令来驱使的,法令严酷而民风就呈现出哀怨。

其五,不能达到“不忍欺”的最高管理境界。通过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所达到的是高于“不能欺”和“不敢欺”的“不忍欺”的管理境界。《群书治要·体论》说:用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礼法则紧随其后。道德与礼法都是引导人民的工具。远古时代的道德教化,使人民日益转向善良,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转向善良,这是最好的治理(正己化人,无为而治);使人民互相礼让,身受劳作之苦而并无埋怨,这是次一等的状况;用法规来纠正,使人民因利益得到保障而喜欢从善,因畏惧刑罚而不敢做非法之事,这是最末一等的治理。

其六,“不知礼义,不可以刑法”。如果忽视了道德教育,即使有了好的法制也难以推行而达到国家大治的结果。诚如当代西方著名的伦理学家麦金泰尔所认为的,无论道德或法律原则有多么具体和完美,如果人们不具备道德品格或美德,这些原则就不会起作用。

法律等强制手段至多能保证道德规范的尊严,却不能保证造就道德生活的真君子

当代西方社会就出现了以上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仅靠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的。正如麦金泰尔在他的著作《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所质疑的:“如果忽视了个体美德的培养,所谓的正义制度、正义规则是‘谁之正义’呢?”由此可见,社会和谐与否,从根本上取决于人心的善良和行为的正当,即古人所谓“人心正则国治,人心邪则国乱”。《孟子·离娄上》也说:“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只有具备仁爱道德的人,适宜处于领导地位。如果不仁的人处于领导地位,就会把他的罪恶传播给广大的民众。

明代著名思想家薛暄说:“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可见,由于法律等强制手段往往注重事件的形式而不怎么注意内容,侧重结果而忽视动机,因此对道德生活的保证作用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法律等强制手段至多能保证道德规范的尊严,却不能保证造就道德生活的真君子。再健全的法制,也只能培养出因惧怕法律制裁、为了保全禄位而勉强廉洁的较低层次的廉洁之士。而在加强法制的同时重视领导者的政德修养,重视领导者自律和良心的培养,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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