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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赈济灾民到救济式慈善
2022-01-21学习时报

作者:刘余莉

中国历史上的慈善传统,经过先秦时期思想的发端,到了两汉时期得以落实在社会执行层面,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众多较大规模的官办慈善机构。汉魏六朝时期的社会慈善活动,主要体现为官方承办的救济式慈善,即国家注重从制度设计层面消除因为阶层、行业、老弱、疾病、灾难等所导致的贫富差距。

    (一)
  战国时期的动乱影响了汉初的发展,社会背离了“以农为本”的方向。到汉文帝时,接受了贾谊和晁错的建议,厉行节俭,重农务本。晁错在上书中说:百姓趋从利益,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并不在乎流去的方向。珠玉金银,饿了不能充饥,寒时不能保暖,然而大家都认为贵重,那是因为上层之人喜欢,底层之人就会效仿,争相抢购。东汉的崔寔也提出:世间奢侈的风气越来越重,服饰违背礼制,没有实用价值的器具(如古玩、字画、奢侈品、石头等)越来越昂贵,而农业这个本业却越来越低贱。务农之人很勤苦,收入却都很微薄;从事工商业的人很安逸,利润却丰厚百倍。这导致农民放下锄头去雕花刻镂,织女放下织机去刺绣。结果,耕种之人愈来愈少,从事末业(即商业)之人愈来愈多。财富集聚在少数商家的手里,百姓穷匮。一旦年景不好,五谷不丰,受饥挨饿、流亡过世的人就数不胜数。从上到下都很穷匮,无法做到互相接济。因此“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应把农业看成是国之根本,而不看重金银珠宝。
  正因为认识到农业是国之本业,汉文帝开设了天子的责任田,并且亲自耕种以勉励百姓回归农业。此外,汉朝还采取了一系列利农惠农的政策,重视粮食蓄积,以备赈灾救济之用。例如,汉宣帝时设立了“常平仓”的制度来调节粮价,保障农民的利益:遇丰年谷贱伤农之时,政府提高价格买入粮食,称之为“籴”;遇到灾害之年,市场上粮食价格较高时,政府降价出售丰年之粮,称之为“粜”。这种仓储制度通过在供需之间建立平衡,调节粮价,既有利于在丰收之年稳定市场,又有利于在大灾之年通过降价销售粮食,变相负担起一部分人的生活成本,达到赈济灾民的目的。
  可见,古人对慈善救济这一问题思虑深远,能够从国家制度的设计上扶持贫弱、抑制奢富,保持福利的公平配给,消除贫富分化,而非就事论事。
    (二)
  对于官员而言,扶持贫弱,首先要做到不与民争利。春秋时期公仪休担任鲁国宰相时奉公守法,循理办事,使得“百官自正”。他规定享受朝廷俸禄的官员不能与百姓争利益,因为既然已受朝廷大恩,眼里就不能盯着小利,做那些经商盈利之事。汉朝继承了这一传统,也严格要求为官者不得与民争利,正如董仲舒所言:“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易》曰:‘负且乘,致寇至。’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此言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
  古礼规定,在位者除了不与民争利之外,还要承担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等责任。汉朝把这些礼制做得更为具体细化。例如,一位母亲生三个孩子,国家为该家庭提供乳母;生两个孩子,国家为其提供食粮;14岁之前的少年人不用服徭役。这些都是慈爱幼童的具体制度。在养老方面,汉文帝时期改进了受鬻法,即官府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老人每月赐予一石米,以维持其基本物质生活;秋天的第二个月,要注意养护衰老的人,授给他们专门的坐几和手杖。在赈济贫穷方面,国家对于鳏寡孤独等困穷之人,要提供谷物粮食;要加赏以身殉国者的后代,对殉国者的妻子儿女提供财禄的供给。在宽待残疾之人方面,凡是有残疾不能做事的,不用服兵役。
  在救济灾难方面,要求守土官员如发现当地有灾难,需向朝廷奏报,实施救助,隐匿不报者要受到相应处罚。如果灾情屡发,皇帝还要下“罪己诏”,如汉文帝的日食引咎罪己诏以及汉武帝的轮台罪己诏,都是在国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因自己的错误做法为民众招致重大祸难时诚心悔过而颁布的诏书。
  在引导民众参与慈善方面,“赏善罚恶”是引导人们向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重视教民行义,并从制度上引导富人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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