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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及当代意义
2021-03-11社会治理

作者:黄少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普遍观点认为,现代意义中的法治是在西方文化传统氛围下,经过社会实践与思想理论相互矛盾运动不断发展、完善而来的概念。这种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孕育而生的法治观念,在蕴含一定普遍价值的同时亦刻铸了西方文化烙印。“中国特色”意味中国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饱含中国语境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概括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模式有明确的解读,该《纲要》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中国传统社会有几千年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经验,有着丰富的德法相辅文化资源。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在康叔赴任封地时谆谆告勉“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治治理原则。这一原则成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原始密码,镌刻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思维逻辑之中。文化是法治的母体,当前是历史传统的累积。因此,在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欲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文化渊源,构筑适应中国文化土壤的当代法治建设图景,就需要在中国文化传统向度中把握传统法治经验的主要特征,探寻以资借鉴的文化精髓。

一、“礼法合治”: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

类似于中华文化的历史延续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亦有其一脉相承的脉络可寻,而上可追溯至殷周之际的天命观流变。殷商笃信天命,视天为“至上神”兼“祖宗神”;商纣王自以为天命所在,政权永恒。西周时经过对殷商灭亡的反思,认为“天命靡常”,唯有德者居之,衍生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等思想。这种通过道德在人与天之间建立伦理联系的观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最为本质的核心因素。礼制在这种观念下孕育而生,与德构建成为相须为用的“德礼”体系。德为形而上之体,是礼的本质内涵;礼为形而下之用,是德的制度性呈现。循礼践德、以德配天成为西周执政者的主要价值诉求,法则被视为实现这一诉求的重要保障机制。如此,礼与法非为两个决然区分的概念,“礼即法,法即礼,只不过礼为法的灵魂与价值内核。”礼与法相辅相成,共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大夫僭越礼制,传统社会“礼崩乐坏”。以管仲为代表的传统法家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普遍观点常将这一时期的礼、法关系对立看待,强调礼与法的不同而忽略了二者在文化渊源和本质属性上的共通性。法家经典《管子》认为,礼与法有同源性质。《管子·枢言》称:“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

《管子·心术上》称:“故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礼是一种治道规则,强调规则的规范性,具有安定万物的效用;法是礼之特殊,是一种保障机制,强调规则的惩罚性,不得以而用之。故而《管子》的法治观是对西周法治文化的延续,强调礼、法的相合相融。总而言之,在中国文化的源头上,传统法治就润饰了浓厚的道德气息,具有显著的伦理性特点。“礼法合治”成为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

二、“礼法合治”在法治各环节的体现

“礼法合治”赋予中国传统法治伦理内涵,确定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因此,法治规则不仅是外在的规定,同时也蕴含有人性修养准则的意味。《周易·噬嗑卦》将刑罚比作雷电这一自然现象,雷电至光至明,象征刑罚的公正属性;雷电震照使万物显露情状,不得怀私。法治的修养意蕴就在于以法治之公正祛除私情私欲,以正己身,而这一修养标准的首位承担者是执法者本身。故《管子·法法》有言:“(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法治修养有效提升了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规则如同道德规范一般内化为执法人员的情感认同,增强了法治权威的向心力。

在立法环节,“引经注律”“援礼入法”是“礼法合治”特点的主要呈现。秦朝任法残苛,二世而亡。汉初吸取秦亡教训,认为独任刑罚徒积民怨,而应以德礼教化为主。如西汉贾谊在《治安策》论述称,“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仪积而民和亲。”在西汉定儒学为一尊的文化思潮下,董仲舒、公孙弘等人提倡“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即是在断狱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依据,对汉律进行儒学化改造,将道德标准纳入法律准则之中。“春秋决狱”引发汉朝“引经注律”的兴起,马融、郑玄等经学大家和众多文吏律师相率以儒经注释律文,形成中国法治史上独具特色的道德法律化风尚。

“引经注律”是儒家德礼文化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由此在立法环节形成的“礼法合治”精神在唐代《唐律疏议》中进一步得到完善。《唐律疏议》包含律文和律疏两部分,律疏是律文的解释文本,二者合并颁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总原则,使用儒家经典为律文注释,全文12篇502条律则,大多数援引礼制。例如,律疏释意“十恶”条中“不睦”罪为“九族不相协睦”,违背了《礼记》“讲信修睦”、《孝经》“民用和睦”的教导。总之,《唐律疏议》以礼作为法律条文的依据,贯彻其“一准乎礼”的法治精神,使礼与法高度融合,成为中华法系法典的高峰。

“礼法合治”的本质是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始终贯彻道德至上的伦理关怀。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立法,历代开国之初均会修订法典。中国传统善治社会更重视普法,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惩罚不是法律目的本身,法律的现实价值在于止恶扬善。因此,正如《盐铁论·诏圣》所言:“不教而杀,是虐民也”。如果没有妥善的教育先行以使百姓明辨是非而轻用刑罚,就如同苛虐百姓。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悬法象魏”的普法活动。“象魏”即为“阙”,“悬法象魏”即是将法令悬挂于宫阙使百姓知悉。时至明清,明太祖朱元璋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令人编纂通俗性法律解释文本《律令直解》张贴各地,以使“吾民可以寡过”。清康熙帝以御旨的形式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帝在此基础上御制解释文本《圣谕广训》,“基本涵盖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生活相关的主要内容。”《圣谕广训》在普法的同时亦教导百姓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规范,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有机结合,体现了执政者欲使民心向善的伦理关怀。

执法、司法是法治运行的最终环节,自西周以来确立的“明德慎罚”慎法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的主流观念。慎法首要强调的是一种“哀矜勿喜”的司法态度。以《孔子家语·致思》所载“季羔刖足”一事为例。孔子弟子季羔为卫国士师,曾依法判处某罪人刖刑。罪人不仅不怨恨,甚至援救季羔于危难。季羔问其故,罪人回答,季羔在判决时愀然不乐,实为君子作风,让其感佩。《孔子家语·致思》曰:“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季羔所示的哀矜之情,是儒家“仁恕”之道在情理逻辑上的必然展现。以仁恕之心待之,可以消除刑罚的消极影响,是正确处理施刑者与受刑者矛盾关系的有效途径,使受刑者不仅在法理上甘心认罪,更在情理上心悦诚服。

西汉路温舒在《尚德缓刑书》中说到:“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刑罚关系重大,务必慎重,一方面这是司法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则关乎司法权威和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基于此,中国古人积累了大量科学审慎的审案方法。如《周礼·秋官司寇》记载了“五听”审案法。“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旨在通过对受审者身体情态的全面把握,以探求案情原委。诸葛亮在《便宜十六策·察疑》中记载的审案法较“五听”法更为细致、完善。此法有问情辞、观往来、察进退、听声响、瞻看视等五方面,详细体察受审者是否情辞虚匿、气息急促、思量频繁、登堂迟缓、去堂疾步,将心理变化与举止体态等生理反应巧妙结合,可谓谨慎至极。

中国古代有长期慎刑矜恤的制度传统,将慎法思想落实在法治制度建设当中。晋朝《狱官令》、明朝《大明令》等古代法典均对狱舍设施、囚犯给养等制定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囚犯的正常生存需求。《唐律疏议》制定了“存留养亲”制度,即当徒刑或流放罪犯家中有年迈老人或病重患者无人照料时,可适当缓刑,待其尽到伦理责任后再做处罚。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自汉朝以来,中国古代长期施行死刑复核制度,即死刑案件需上报皇帝进行复核。隋唐时死刑复核称为“三复奏”,死刑案件需在判决后、执行前、执行当日上报皇帝复奏三次方可执行。以上例举略窥一端,兹以阐明“礼法合治”视域下,中国传统法治所展现的对人的价值的高度肯定。 

三、刑期无刑:“礼法合治”的最终归宿

《管子》为法家重要经典,其首章为《牧民》。《尚书说》释义“牧民”一词曰:“主政典狱之官为天牧民,故曰天牧。”《礼记纂言》更有详释:“王者奉天牧民,春夏使之耕作,欲其富也,能勿劳乎?秋冬使之收成,致其劳也,能勿息乎?不久张以著其仁,不久弛以著其义。”“牧民”代表了古人质朴的政治观念,这一观念认为,民为天之民,执政者代天牧之,既有生养百姓的责任,更有德育教化的义务。这是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政治观对人与自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关系的基本认识。以故《尚书·吕刑》有言:“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袛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尚书·吕刑》以周穆王诰谕的形式记录了西周时的刑罚思想,是研究西周法律制度的重要文本。此段论述表明,在传统法治观念中,刑罚具有礼的性质,同样是教化百姓、培育德行的一种形式。礼、法二者形式上有别,本质上相通,均维系在道德教化这一主轴之上。道德教化乃是古代传统社会治理的核心意图。

《盐铁论·后刑》有言:“良工不能无策而御,有策而勿用也。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法治即以教化为意图,则当教化目的达成之时,刑可措而不用。《尚书·大禹谟》称之为“刑期于无刑”。刑期无刑是中国法治传统的最高理念,蕴含了古人的治道理想。刑期无刑不是为了废除刑罚,而是导向对礼、法等治道规则的高度自觉,极大节省了社会治理成本。

四、结语

《易·系辞》有言:“天垂象,圣人则之。”礼、法本质上都是古人对天道规律的模仿和理解,是对天道价值内涵的规则性转化。在浅层次上,“礼法合治”象征古人以礼制道德滋润法治的治理实践。与礼结合,消融了法之冰冷,赋予法人性之温暖,使其更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是对法治文化的完善和升华。在深层次上,“礼法合治”代表了古人对礼、法二者同源关系的认识,通过将礼、法维系在道德教化这一治理意图主轴,指明了传统法治的价值方向。回顾历史,探讨传统法治文化是为了深入

理解当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部分死刑罪名适用;2015年,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等当代法治建设的新举措都折射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的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探讨传统法治文化更是为了扶翼当代法治建设,让传统法治精华在当代社会土壤中继续生根结果。

“任何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都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否则所指定的法律就会与社会价值背道而驰。”传统法治经验告诫我们,法律需要某种价值的充实焕发长久不竭的文化魅力。立法、执法应不离社会道德的依据,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注重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平衡。加强当代法治建设中的道德因素仍有其现实意义,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离不开个人的道德水平。单纯的法律是一种外在统治力,需要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道德则是内心的服从,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升对法律的自觉。总而言之,“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当代法治建设不能脱离对本土文化的深刻把握。在当代社会国情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汲取法治文化传统的精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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