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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治的主要特徵及當代意義
2021-03-11社會治理

作者:黃少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明確指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普遍觀點認為,現代意義中的法治是在西方文化傳統氛圍下,經過社會實踐與思想理論相互矛盾運動不斷發展、完善而來的概念。這種在西方文化傳統中孕育而生的法治觀念,在蘊含一定普遍價值的同時亦刻鑄了西方文化烙印。“中國特色”意味中國法治建設走的是一條飽含中國語境的道路。習近平總書記在《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中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特點概括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總書記提出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治理模式有明確的解讀,該《綱要》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要發揮法治對道德建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把道德導向貫穿法治建設全過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中國傳統社會有幾千年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經驗,有著豐富的德法相輔文化資源。據《尚書·康誥》記載,周公在康叔赴任封地時諄諄告勉“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治治理原則。這一原則成為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原始密碼,鐫刻在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思維邏輯之中。文化是法治的母體,當前是歷史傳統的累積。因此,在全面推動依法治國的今天,欲深刻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歷史文化淵源,構築適應中國文化土壤的當代法治建設圖景,就需要在中國文化傳統向度中把握傳統法治經驗的主要特徵,探尋以資借鑒的文化精髓。

一、“禮法合治”:中國傳統法治的主要特徵

類似於中華文化的歷史延續性,中國傳統法治文化亦有其一脈相承的脈絡可尋,而上可追溯至殷周之際的天命觀流變。殷商篤信天命,視天為“至上神”兼“祖宗神”;商紂王自以為天命所在,政權永恆。西周時經過對殷商滅亡的反思,認為“天命靡常”,唯有德者居之,衍生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等思想。這種通過道德在人與天之間建立倫理聯繫的觀念,成為中國傳統文化最為本質的核心因素。禮制在這種觀念下孕育而生,與德構建成為相須為用的“德禮”體系。德為形而上之體,是禮的本質內涵;禮為形而下之用,是德的制度性呈現。循禮踐德、以德配天成為西周執政者的主要價值訴求,法則被視為實現這一訴求的重要保障機制。如此,禮與法非為兩個決然區分的概念,“禮即法,法即禮,只不過禮為法的靈魂與價值內核。”禮與法相輔相成,共同起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大夫僭越禮制,傳統社會“禮崩樂壞”。以管仲為代表的傳統法家積極探索社會治理新模式。普遍觀點常將這一時期的禮、法關係對立看待,強調禮與法的不同而忽略了二者在文化淵源和本質屬性上的共通性。法家經典《管子》認為,禮與法有同源性質。《管子·樞言》稱:“法出於禮,禮出於治。治、禮,道也,萬物待治、禮而後定。”

《管子·心術上》稱:“故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禮是一種治道規則,強調規則的規範性,具有安定萬物的效用;法是禮之特殊,是一種保障機制,強調規則的懲罰性,不得以而用之。故而《管子》的法治觀是對西周法治文化的延續,強調禮、法的相合相融。總而言之,在中國文化的源頭上,傳統法治就潤飾了濃厚的道德氣息,具有顯著的倫理性特點。“禮法合治”成為中國傳統法治的主要特徵。

二、“禮法合治”在法治各環節的體現

“禮法合治”賦予中國傳統法治倫理內涵,確定了法治的價值取向。因此,法治規則不僅是外在的規定,同時也蘊含有人性修養準則的意味。《周易·噬嗑卦》將刑罰比作雷電這一自然現象,雷電至光至明,象徵刑罰的公正屬性;雷電震照使萬物顯露情狀,不得懷私。法治的修養意蘊就在於以法治之公正祛除私情私欲,以正己身,而這一修養標準的首位承擔者是執法者本身。故《管子·法法》有言:“(明君)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法治修養有效提升了執法隊伍的整體水準,使法治規則如同道德規範一般內化為執法人員的情感認同,增強了法治權威的向心力。

在立法環節,“引經注律”“援禮入法”是“禮法合治”特點的主要呈現。秦朝任法殘苛,二世而亡。漢初吸取秦亡教訓,認為獨任刑罰徒積民怨,而應以德禮教化為主。如西漢賈誼在《治安策》論述稱,“刑罰積而民怨背,禮儀積而民和親。”在西漢定儒學為一尊的文化思潮下,董仲舒、公孫弘等人提倡“春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即是在斷獄時引用《春秋》等儒家經典作為審理依據,對漢律進行儒學化改造,將道德標準納入法律準則之中。“春秋決獄”引發漢朝“引經注律”的興起,馬融、鄭玄等經學大家和眾多文吏律師相率以儒經注釋律文,形成中國法治史上獨具特色的道德法律化風尚。

“引經注律”是儒家德禮文化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有益嘗試,由此在立法環節形成的“禮法合治”精神在唐代《唐律疏議》中進一步得到完善。《唐律疏議》包含律文和律疏兩部分,律疏是律文的解釋文本,二者合併頒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唐律疏議》以“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為總原則,使用儒家經典為律文注釋,全文12篇502條律則,大多數援引禮制。例如,律疏釋意“十惡”條中“不睦”罪為“九族不相協睦”,違背了《禮記》“講信修睦”、《孝經》“民用和睦”的教導。總之,《唐律疏議》以禮作為法律條文的依據,貫徹其“一準乎禮”的法治精神,使禮與法高度融合,成為中華法系法典的高峰。

“禮法合治”的本質是在法治運行過程中始終貫徹道德至上的倫理關懷。中國傳統社會重視立法,歷代開國之初均會修訂法典。中國傳統善治社會更重視普法,因為在中國古人看來,懲罰不是法律目的本身,法律的現實價值在於止惡揚善。因此,正如《鹽鐵論·詔聖》所言:“不教而殺,是虐民也”。如果沒有妥善的教育先行以使百姓明辨是非而輕用刑罰,就如同苛虐百姓。據《周禮·秋官司寇》記載,早在西周時期就有“懸法象魏”的普法活動。“象魏”即為“闕”,“懸法象魏”即是將法令懸掛於宮闕使百姓知悉。時至明清,明太祖朱元璋認為“法貴簡當,使人易曉”,令人編纂通俗性法律解釋文本《律令直解》張貼各地,以使“吾民可以寡過”。清康熙帝以禦旨的形式頒佈《聖諭十六條》,雍正帝在此基礎上禦制解釋文本《聖諭廣訓》,“基本涵蓋了清代法律與社會生活相關的主要內容。”《聖諭廣訓》在普法的同時亦教導百姓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規範,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與百姓的日常生活有機結合,體現了執政者欲使民心向善的倫理關懷。

執法、司法是法治運行的最終環節,自西周以來確立的“明德慎罰”慎法思想是中國傳統法治的主流觀念。慎法首要強調的是一種“哀矜勿喜”的司法態度。以《孔子家語·致思》所載“季羔刖足”一事為例。孔子弟子季羔為衛國士師,曾依法判處某罪人刖刑。罪人不僅不怨恨,甚至援救季羔於危難。季羔問其故,罪人回答,季羔在判決時愀然不樂,實為君子作風,讓其感佩。《孔子家語·致思》曰:“思仁恕則樹德,加嚴暴則樹怨。”季羔所示的哀矜之情,是儒家“仁恕”之道在情理邏輯上的必然展現。以仁恕之心待之,可以消除刑罰的消極影響,是正確處理施刑者與受刑者矛盾關係的有效途徑,使受刑者不僅在法理上甘心認罪,更在情理上心悅誠服。

西漢路溫舒在《尚德緩刑書》中說到:“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複生,絕者不可複屬。”刑罰關係重大,務必慎重,一方面這是司法正義原則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則關乎司法權威和百姓對司法的信任。基於此,中國古人積累了大量科學審慎的審案方法。如《周禮·秋官司寇》記載了“五聽”審案法。“五聽”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旨在通過對受審者身體情態的全面把握,以探求案情原委。諸葛亮在《便宜十六策·察疑》中記載的審案法較“五聽”法更為細緻、完善。此法有問情辭、觀往來、察進退、聽聲響、瞻看視等五方面,詳細體察受審者是否情辭虛匿、氣息急促、思量頻繁、登堂遲緩、去堂疾步,將心理變化與舉止體態等生理反應巧妙結合,可謂謹慎至極。

中國古代有長期慎刑矜恤的制度傳統,將慎法思想落實在法治制度建設當中。晉朝《獄官令》、明朝《大明令》等古代法典均對獄舍設施、囚犯給養等制定了詳細規定,以確保囚犯的正常生存需求。《唐律疏議》制定了“存留養親”制度,即當徒刑或流放罪犯家中有年邁老人或病重患者無人照料時,可適當緩刑,待其盡到倫理責任後再做處罰。生命權是人最根本的權利。自漢朝以來,中國古代長期施行死刑復核制度,即死刑案件需上報皇帝進行復核。隋唐時死刑復核稱為“三複奏”,死刑案件需在判決後、執行前、執行當日上報皇帝複奏三次方可執行。以上例舉略窺一端,茲以闡明“禮法合治”視域下,中國傳統法治所展現的對人的價值的高度肯定。 

三、刑期無刑:“禮法合治”的最終歸宿

《管子》為法家重要經典,其首章為《牧民》。《尚書說》釋義“牧民”一詞曰:“主政典獄之官為天牧民,故曰天牧。”《禮記纂言》更有詳釋:“王者奉天牧民,春夏使之耕作,欲其富也,能勿勞乎?秋冬使之收成,致其勞也,能勿息乎?不久張以著其仁,不久弛以著其義。”“牧民”代表了古人質樸的政治觀念,這一觀念認為,民為天之民,執政者代天牧之,既有生養百姓的責任,更有德育教化的義務。這是自古以來,中國傳統政治觀對人與自然、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相互關係的基本認識。以故《尚書·呂刑》有言:“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袛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於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於刑之中,率乂於民棐彝。”《尚書·呂刑》以周穆王誥諭的形式記錄了西周時的刑罰思想,是研究西周法律制度的重要文本。此段論述表明,在傳統法治觀念中,刑罰具有禮的性質,同樣是教化百姓、培育德行的一種形式。禮、法二者形式上有別,本質上相通,均維繫在道德教化這一主軸之上。道德教化乃是古代傳統社會治理的核心意圖。

《鹽鐵論·後刑》有言:“良工不能無策而禦,有策而勿用也。聖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法治即以教化為意圖,則當教化目的達成之時,刑可措而不用。《尚書·大禹謨》稱之為“刑期於無刑”。刑期無刑是中國法治傳統的最高理念,蘊含了古人的治道理想。刑期無刑不是為了廢除刑罰,而是導向對禮、法等治道規則的高度自覺,極大節省了社會治理成本。

四、結語

《易·系辭》有言:“天垂象,聖人則之。”禮、法本質上都是古人對天道規律的模仿和理解,是對天道價值內涵的規則性轉化。在淺層次上,“禮法合治”象徵古人以禮制道德滋潤法治的治理實踐。與禮結合,消融了法之冰冷,賦予法人性之溫暖,使其更符合中國歷史文化傳統,是對法治文化的完善和昇華。在深層次上,“禮法合治”代表了古人對禮、法二者同源關係的認識,通過將禮、法維繫在道德教化這一治理意圖主軸,指明了傳統法治的價值方向。回顧歷史,探討傳統法治文化是為了深入

理解當代法治建設的歷史淵源。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部分死刑罪名適用;2015年,習近平主席簽署特赦令等當代法治建設的新舉措都折射出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影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的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探討傳統法治文化更是為了扶翼當代法治建設,讓傳統法治精華在當代社會土壤中繼續生根結果。

“任何法律體系的建立,都離不開一定的倫理道德基礎,都必須獲得道德的支持,否則所指定的法律就會與社會價值背道而馳。”傳統法治經驗告誡我們,法律需要某種價值的充實煥發長久不竭的文化魅力。立法、執法應不離社會道德的依據,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也應注重法律與倫理道德的平衡。加強當代法治建設中的道德因素仍有其現實意義,因為任何一種制度的實現在某種程度上離不開個人的道德水準。單純的法律是一種外在統治力,需要國家強制力量的保障。道德則是內心的服從,道德水準的提高有助於提升對法律的自覺。總而言之,“禮法合治”是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核心內容。當代法治建設不能脫離對本土文化的深刻把握。在當代社會國情的基礎上,立足實踐,汲取法治文化傳統的精華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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